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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蔡敬华与陈世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敬华,陈世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2715号原告:蔡敬华,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训杰(蔡敬华父亲),住蒙城县。被告:陈世堂,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蔡敬华诉被告陈世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敬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敬华负担。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方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