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4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关于田某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4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8月11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分水镇。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1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分水镇。2016年1月29日受理田某某申请执行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己经生效的(2015)安居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日给付申请人财产分割款75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95元。2016年5月25日本院委托郫县法院执行,后因郫县法院未接受委托退回本院,本院于2017年1月4日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本军审判员 谢国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