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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凤、黄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凤,黄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304号原告:吴某,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芳,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凤。被告:黄章。原告吴某与被告张凤、黄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5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本金、利息全部偿还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8年至2015年,被告张凤因投资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陆续以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向被告张凤交付借款。在此期间,因吴某经营周转需要,催促张凤归还借款,被告张凤于2013年归还部分借款本金。截至2015年10月,被告张凤仍欠原告借款本金180万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张凤还款,但被告张凤均拒绝支付。2015年10月17日,被告张凤又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表明2015年12月17日先还5万元。现因被告张凤经济状况恶化,且被告张凤长期拖欠借款未还,构成严重违约,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被告张凤应归还借款本金180万元,且需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另外,被告黄章在上述借款期间与被告张凤系夫妻关系,应当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故原告诉诸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鄂020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骗取被害人张某共计人民币147.53万元,骗取朱某共计人民币380.13万元,骗取吴某共计人民币5.04万元,骗取潘某共计人民币22.63万元,共计骗取他人人民币555.3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凤对(2016)鄂020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鄂02刑终5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对张凤的定罪量刑部分;二、撤销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对涉案赃款的处置部分;三、责令张凤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47.53万元,退赔被害人朱某人民币373.13万元,退赔被害人吴某人民币5.04万元,退赔被害人潘某人民币22.63万元。本案所涉借款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诈骗犯罪,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平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1000元退回给原告吴平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向    淑    青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人民陪审员傅靖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桂    丽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