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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苏柳金与蒋重琼、深圳市嘉泓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柳金,蒋重琼,深圳市嘉泓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滨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1832号原告:苏柳金,女,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莫志欣、伍远亮,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重琼,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被告:深圳市嘉泓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东海道南方明珠花园B6-207。法定代表人:罗永川委托代理人:李国平,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红果,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滨河支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深滨河路5020号证券大厦七楼701。负责人:卢忠阳。委托代理人:智健律师,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柳金诉被告蒋重琼、深圳市嘉泓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滨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柳金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柳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柳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元,由原告苏柳金负担。审判员 王 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桂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