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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民终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韩志刚与王有义、冯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志刚,王有义,冯菊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3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志刚,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平朔露天矿职工,现住朔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杰,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有义,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同煤集团职工,现住朔州市。原审被告:冯菊花,女,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朔州市。上诉人韩志刚因与被上诉人王有义、原审被告冯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602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朔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602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韩志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向 阳审判员 郭 洪 福审判员 赵 彩 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