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张磊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9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齐安大道。负责人:姚福洲。被执行人:张磊,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17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张磊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磊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保险赔偿款100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磊银行存款10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