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曹江涛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江涛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244号罪犯曹江涛,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宁化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集刑初字第5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江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4年11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曹江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江涛系累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一月至二0一七年一月累计考核分2937.5分,共兑现表扬4次。另查明,罪犯曹江涛于2014年1月至2017年1月共入账22398元,此次减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帐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曹江涛系累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超过600元,而本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其减刑前,其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义务,其具有较强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但不履行。建议对罪犯曹江涛裁定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曹江涛系累犯且确有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财产刑,其悔改表现不足。检察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江涛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梦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