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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行申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阳景群、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阳景群,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申86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阳景群,女,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号深圳人才园。法定代表人:曾思克,局长。再审申请人阳景群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决定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4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阳景群声称:一、二审法院对被申请人行为法律依据审查存在错误。涉案保险待遇决定依据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对重复缴费的处置、对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对参保人月缴费指数计算的规定和对非调入参保人的规定不合理、不严谨,且与上位法不符,依此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合法不合理,严重减损申请人应享受的养老待遇。二、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违背立法初衷。二审法院判决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前述实施细则部分违法条款进行审查,仅查明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前述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让这些违法条款依然有效,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导致后续众多在深退休人员养老金被克扣,没有起到法律赋予的职能。申请人在诉讼的同时,与其他养老权益受损人一道,针对养老保险,提交了设立、修改建议,从有关方面反馈的意见看,我们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重视。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省法院再审,从法律的角度审查深圳地方法律法规,破解深圳法院回避对前述实施细则合法性审查的难题,倒逼深圳相关职能部门自查,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本院认为:本案系不服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决定纠纷。被申请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进行了审核,并在作出深社保月养决字(2013)第24626号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决定后,将核定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该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二审法院据此判决维持一审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另,上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性质属于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申请人主张对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部分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阳景群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四)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阳景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红梅代理审判员  董嫦青代理审判员  苗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钟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