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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1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敏与万学忠、刘自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万学忠,刘自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117号申请人李敏,女,1972年8月出生。被执行人万学忠,男,1971年10月出生。被执行人刘自力,男,1976年6月出生。本院在执行李敏与万学忠、刘自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敏以已与被执行人万学忠、刘自力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521执11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朝地审 判 员 任大贵代审判员 赵保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