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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玉民与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河口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民,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河口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079号原告:刘玉民,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显文,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河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河口村。法定代表人:赫晓乐,系村主任。原告刘玉民与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河口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刘玉民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