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井才与被执行人侯东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井才,侯东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43号申请执行人吴井才,男,1945年2月28日出生,满族,医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侯东伯,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满族,医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吴井才与被执行人侯东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7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冀0827民申4号民事裁定书,中止(2016)冀0827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