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9执15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宁城广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城广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赤峰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9执15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城广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法定代表人:陈富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赤峰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执行宁城广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赤峰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赤峰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三西街支行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赤峰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三西街支行账号1500164664305250****、账号1500164664305250****、账号1500164664305250****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鹤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