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301号原告:李某,女,195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贺某,男,195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樊高峰人民陪审员 马 华人民陪审员 张洒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尹路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