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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5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潘佩云、佛山市高明区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佩云,佛山市高明区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2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佩云,女,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敏,男,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由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富路988号-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56822738XJ。法定代表人:刘隽,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富路988号美的西海岸西区5栋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584668564A。负责人:綦海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潘佩云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8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佩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秀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