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段某与李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李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688号原告:段某。被告:李某。被告:孙某。原告段某与被告李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曹国安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人民陪审员 孙亚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郭丽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