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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邵善本与赵晨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善本,赵晨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158号原告:邵善本,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赵晨阳,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邵善本与被告赵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邵善本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邵善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善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邵善本负担。审 判 长  王玉影审 判 员  王 薇人民陪审员  董文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