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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8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长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长雪,展秀珍,展长波,展长平,李梅英,王臻臻,王伟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8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展长雪,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回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展秀珍,女,1935年5月19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展长波,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展长平,男,1961年8月1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梅英,女,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臻臻,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伟洲,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展长雪、展秀珍、展长波、展长平、李梅英、王臻臻、王伟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展长雪有汽车四辆(车牌号:鲁P×××××、鲁P×××××、鲁P×××××、鲁P×××××);王伟洲有汽车一辆(鲁P×××××)、王臻臻有汽车一辆(鲁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展长雪的汽车四辆(车牌号:鲁P×××××、鲁P×××××、鲁P×××××、鲁P×××××);王伟洲的汽车一辆(鲁P×××××)、王臻臻的汽车一辆(鲁P×××××)。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延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