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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汤永三与滕略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永三,滕略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1997号原告:汤永三,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被告:滕略德,男,汉族,住莒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永三与被告滕略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永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永三负担。审判员  徐雷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彦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