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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3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广州创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六星汽车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创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六星汽车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399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创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四层01自编403室。法定代表人黄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六星汽车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立交桥东南侧罗芳立交桥东南侧罗湖汽车生态公园06号。法定代表人陈焕逢,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广州创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六星汽车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完毕(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拆除深圳市罗湖区黄贝岭新秀村的对港输水管面榕树头地段面积为51463.74平方米之上的临时建筑、已恢复该地块原状,并将该地块交还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创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院认为,(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部分得到实现。本院后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旭 日审判员 耿  艺审判员 武 旭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庆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