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易春与李春阳、梁海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阳,李春阳,梁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032号原告:易阳,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61975********,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海伦市长更胡同**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海伦市法律援助中心。被告:李春阳,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41978********,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望奎县,住绥化市望奎县慧龙名苑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梁海峰,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79********,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海伦市南四道街清华园东厢房*楼北一门。原告易阳与被告李春阳、梁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易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连带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5460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6日,被告李春阳因承包工程用木材在原告易阳处赊购价值人民币54600.00元的木材,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该款约定2016年10月15日给付,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要求给付借款,但二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未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李春阳、梁海峰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易阳买卖木材款54600.00元。案件受理费582.00元,由被告李春阳、梁海峰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