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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秀芬与王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芬,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杨秀芬,女,汉族,1987年3月30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经常居住地宜宾县。被执行人:王平,男,汉族,1975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执行杨秀芬与王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平履行了10000元,剩余执行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春琼审 判 员  官正强代理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