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仁心忠乃与阿拉坦花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心忠乃,阿拉坦花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2159号原告仁心忠乃,男,1949年12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阿拉坦花拉,女,1984年5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仁心忠乃诉被告阿拉坦花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闫福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仁心忠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拉坦花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被告急需资金购买轿车,向我借款10000.00元,出具借据一枚,并标明利息2分,经我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还,在2017年1月4日被告给我出具一个连本带利的借据价款19000.00元,并标明利息2分,此款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日期2017年1月17日前一次性给付,到期后向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诉请。被告阿拉坦花拉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急需资金购买轿车,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出具借据一枚,约定利息2分,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还,经协商,被告于2017年1月4日给原告出具一枚19000.00元的欠据,月利2分,口头约定2017年1月17日前一次性给付,逾期后原告向被告索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依法给付欠款19000.00元。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被告所打借据一枚,庭审记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拖欠原告款系属违约行为,故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阿拉坦花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给付原告仁心忠乃欠款19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福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包之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