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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1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钟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1民初788号原告钟某,女,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被告吴某,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婚姻纠纷现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惠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