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宋云芬与张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云芬,张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354号原告:宋云芬,女,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峰,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君,女,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原告宋云芬与被告张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云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峰、被告张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云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10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7日,被告张君要求原告在其房屋认购单上签字,当时双方约定:被告以每平米3602元的价格,总价款426917元向原告出售一套商品房。在双方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并交付首付款,协议当日原告按被告要求向其支付定金5000元,不料日后原告被告知其商品房已被出售。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协议,依法应双倍返还购房定金10000元,此致高青县人民法院,望法院依法公断。被告张君辩称,涉案房屋是黄河建工的,不是我的。我也不认识原告。当时是由王春梅把钱拿过来,让我给她婶子也就是本案的原告,给她预留一下房源。当时王春梅说全款购房,不用交定金,一次性付清房款。但是当时一下拿不出全款,王春梅就给原告打电话,说交5000.00元,给她预留房屋24小时。且当时说24小时将全部房款交清,如24小时内交不齐,5000.00元是不退还的。当天晚上,王春梅就带着我见了原告,就签订了一份协议。黄河建工也认可该5000.00元已经到了公司的账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7日,原告宋云芬经中间人王春梅的介绍,与黄河建工签订房屋认购单一份,认购单的最后盖章处没有黄河建工的公章,由被告张君代签。同时,黄河建工给原告出具了定金收据一份,上面记载“8-1-202定金¥5000.00经手人张君”。本院认为,原告宋云芬提供的房屋认购单及收据证明原告宋云芬与黄河建工具有房屋买卖关系,原告支付的5000.00元定金也由黄河建工收取。本院认为,被告张君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且在庭审中已向原告释明。原告宋云芬拒绝变更或追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云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宋云芬。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雪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