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3民辖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辖终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负责人:章晓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黎瑞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清清,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琳,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35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XXX号,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向被侵权人住所地即被上诉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因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飞审判员 杨馥宇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