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民初1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周承雄、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承雄,赵斌,席祖菊,赵文涛,宜昌市源头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三村合供水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1276号之一申请人:周承雄,男,汉族,1959年3月26日出生住宜都市。被申请人:赵斌,男,汉族,1975年4月3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席祖菊,女,汉族,1976年8月6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赵文涛,男,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宜昌市源头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龙潭村1组。法定代表人:赵斌,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宜昌三村合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龙潭村。法定代表人:席祖菊,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承雄与被申请人赵斌、赵文涛、席祖菊、宜昌市源头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三村合供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承雄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赵斌、赵文涛、席祖菊、宜昌市源头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三村合供水有限公司价值170万元的财产。为此,申请人周承雄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伍家东山大道343-1-117号的房屋作为担保。为确保担保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周承雄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伍家东山大道343-1-117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