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志勇与徐寿尧、史龙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勇,徐寿尧,史龙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4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勇。被执行人徐寿尧。被执行人史龙芹。申请执行人孙志勇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射民初014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寿尧、史龙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1日通过邮件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17年1月19日被执行人徐寿尧银行账户余额为246.91元,史龙芹账户无存款,已冻结被执行人徐寿尧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徐寿尧、史龙芹名下房产已被法院在他案中查封,正在处置中。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因本案被执行人徐寿尧、史龙芹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孙志勇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晓剑审判员 唐海明审判员 祁洪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