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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黄智申请执行张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智,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黄智,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江油市人,现住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被执行人:张建,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绵阳市安州区人,现住四川省安县黄土镇柴育村。本院在执行黄智申请执行张建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建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南街6号丽景花城二期16层8号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高琼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闻运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