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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3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陈荣归、彭华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归,彭华锟,彭华东,陈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3004号申请执行人:陈荣归,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彭华锟,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彭华东,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珠莲,女,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执行陈荣归与被执行人彭华锟、彭华东、陈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26民初19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240000元及利息,以及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本院遂于2017年3月1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陈珠莲在龙浔镇××城花园××室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暂不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两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传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