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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91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999顾建华与周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华,周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999号原告:顾建华,男,196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被告:周燕,女,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原告顾建华与被告周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顾建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顾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建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曹维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雅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