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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01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庞忠月与兰继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忠月,兰继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01民初571号原告:庞忠月,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住新疆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被告:兰继军,男,49岁,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37团。原告庞忠月与被告兰继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庞忠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忠月以被告兰继军已支付其劳务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忠月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庞忠月负担。审判员  沈建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洋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