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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殷建钢与周娴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建钢,周娴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982号原告:殷建钢,男,198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周娴清,女,1978年6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建钢诉被告周娴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建钢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建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建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建钢负担。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木建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