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执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张萍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张萍萍,柯碧明,柯小乐,石狮市百鸣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晋江市百鸣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1684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474号(湖心商业城)1-8层,组织机构代码56927168-1。代表人:谢彤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雅婷、潘彦伟,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张萍萍,女,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柯碧明,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柯小乐,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石狮市百鸣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群英中��134-142号,组织机构代码59785662-8。法定代表人:张萍萍,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晋江市百鸣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新塘片区(良种场),组织机构代码79375780-3。法定代表人:柯小乐,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3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萍萍、柯碧明、柯小乐、石狮市百鸣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晋江市百鸣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1103.7元及利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张萍萍、柯碧明、柯小乐、石狮市百鸣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晋江市百鸣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旭裕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蔡海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