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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朝顶、苏运成等与刘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顶,苏运成,刘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330号原告:王朝顶,男,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苏运成,男,汉族,195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刘友涛,男,汉族,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顶、苏运成与被告刘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王朝顶、苏运成不预交诉讼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也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朝顶、苏运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吕春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楚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