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江苏科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科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保75号申请人:江苏科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东青村。法定代表人:王科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印霄龙,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理之,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栾艺铭。申请人江苏科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其他相等值财产予以保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江苏科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为申请人江苏科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科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江苏科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四百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与其相等值的其他财产。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千元,由申请人江苏科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冬青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王万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