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8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发明与陈亚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明,陈亚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328民初660号原告:刘发明,男,住元谋县。被告:陈亚泉,男,住江苏省如东县。原告刘发明与被告陈亚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应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发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亚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发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差欠原告的购羊款55000.00元。事实和理由:我在家务农同时兼做贩羊生意。2016年3月,被告两次向我购羊,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我购羊款155000.00元,被告给我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6年5月16日归还100000.00元。后被告一直未按承诺履行,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于2016年9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我100000.00元,其余55000.00元一直未付。被告陈亚泉未作答辩。原告刘发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原、被告基本情况;2、欠条,欲证明被告差欠原告购羊款155000元,承诺于2016年5月16日支付100000.00元的事实。根据庭审及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从事贩羊生意。2016年3月,被告两次向原告购羊,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购羊款155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6年5月16日支付100000.00元。后被告未按承诺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于2016年9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100000.00元,其余55000.00元一直未付。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购羊,就应支付相应的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羊款5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亚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发明购羊款5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4.00元,由被告陈亚泉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杨 凡人民陪审员 孟加云人民陪审员 李品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花学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