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邓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邓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54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邓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邓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被告邓某某外出务工,待其回家后再行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佳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友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