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吴耀斌、李艳丽与甘肃杰瑞科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耀斌,李艳丽,甘肃杰瑞科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杰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民初24号原告:吴耀斌,男,汉族。原告:李艳丽,女,汉族。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艳,嘉峪关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杰瑞科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312国道火车站加油站对面。法定代表人:吴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喜,嘉峪关市文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吴杰,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喜,嘉峪关市文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耀斌、李艳丽与被告甘肃杰瑞科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吴杰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吴耀斌、李艳丽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耀斌、李艳丽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耀斌、李艳丽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吴耀斌、李艳丽负担。审 判 长 马爱萍代理审判员 王 丽代理审判员 王斌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 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