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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9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金柱与李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柱,李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9172号原告:杨金柱,男,汉族,1972年4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被告:李建华,男,汉族,1983年6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杨金柱与被告李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杨金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杨金柱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柱撤诉。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杨金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