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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3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1232号原告:吕某某,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支文,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萍,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吕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以与被告杨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谈敦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