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金立增与邬锡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立增,邬锡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3731号原告:金立增,男,195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邬锡青,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立增为与被告邬锡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协商一致,现原告申请撤诉。因原告金立增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原宪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丽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