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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23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欧珠与白玛曲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珠,白玛曲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定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231执4号申请执行人欧珠,男,藏族,1960年8月17日出生,住所地西藏定结县萨尔乡,联系电话1818908****被执行人白玛曲珍,女,藏族,1966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西藏定结县琼孜乡,联系电话1818498****欧珠申请白玛曲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定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时间内给付还款义务,并对被执行的财产进行全面的四查,被执行人白玛曲珍确实无能力履行义务,故此申请执行人欧珠向我院提出执行救助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欧珠系村委会、乡政府的特困户,被执行人白玛曲珍没有能力履行义务,且系属于村委会、乡政府的特困户,该案符合救助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裁定如下:终结定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藏0231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尼玛普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琼 卓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