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刑终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边四洲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边四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终409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边四洲,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诉讼代理人杜占森,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边四洲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8刑初249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边四洲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其控告周某涉嫌侵占,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因此,周某的行为是否将代为保管的边四洲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是侵占罪的立案条件,现上诉人边四洲虽然提供了其农业银行卡业务凭证及原审法院(2016)津0118刑初264号案卷中周某的答辩状,但该证据不足以成为认定周某有罪的确凿证据,故其控告周某涉嫌侵占罪缺乏罪证。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边四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翔审判员 侯 刚审判员 侯金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