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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3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尚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尚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3民初686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武功县某某镇。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武功县某某镇。被告:尚某,女,汉族,系被告李某某之妻。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尚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5月24日原告刘某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孙国萍人民陪审员  胡安劳人民陪审员  徐亚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