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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刑更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布木次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布木次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131号罪犯马布木次扎,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攀西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布木次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被告人马布木次扎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攀刑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法院裁定,于2014年9月5日对其减刑九个月;2016年1月28日对其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2月22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张建宇、欧守江出庭报请对罪犯马布木次扎予以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海鹏、叶秀出庭履行职务,被报请罪犯马布木次扎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马布木次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马布木次扎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马布木次扎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布木次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获表扬3个。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凉山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布木次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布木次扎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仁 富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段 元 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