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柏跃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跃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2执270号申请执行人:柏跃祥,男,1972年9月3日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852340275E。法定代表人:王奇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柏跃祥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柏跃祥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寿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2民初3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欣审判员 吴长娥审判员 姚家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