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志鹏与王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鹏,王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504号原告:张志鹏,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王柯宇,男,汉族,住潍坊市诸城市。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王柯宇偿还欠款10000元及利息,逾期费2000元,总计12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学关系,自2016年10月21日起,被告借原告现金2600元。2016年12月7日被告要求原告用其身份信息为被告本人办理买单侠金融、佰仟金融现金业务,一共12000元(利息,逾期费)现今欠款不还,一拖再拖,严重逾期,对原告本人造成严重影响。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直接送达,无法找到被告。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李明贵的确切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原告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明被告李明贵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导致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志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退给原告1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 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