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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田传祥与王晓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传祥,王晓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057号原告:田传祥,男,汉族,1957年7月2日生,住河南省睢县。被告:王晓亮,男,1959年5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城关镇睢县。原告田传祥诉王晓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传祥负担。审判员  姜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