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静与被告刘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刘孝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546号原告:王静,女,住华池县。被告:刘孝琴,女,住华池县。原告王静与被告刘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现金60000元;2、被告给付借款利息408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24日,被告称家中因重新修建地方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母亲借款,原告母亲无钱即把原告存款借给被告,借款60000元,约定利息2分,被告出具借条,并承诺一年后还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及通过母亲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本息分文未付,遂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找到被告,在法定时效内没有交纳公告费。被告丈夫白世广称妻子自2016年8月外出后至今未归,其对本案不知情,待妻子回来后再考虑。鉴于本案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致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本院向原告予以释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16元,予以退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维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盈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