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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传修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45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传修,男,1949年3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传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1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安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传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传修无证驾驶制动系统技术状况差的无号牌轻便三轮摩托车从苍南县龙港镇往苍南县宜山镇方向行驶,当日15时33分许,途经龙金大道6KM+90M处,李传修驾车起步左转弯行驶,未按规定让行,车辆碰撞被害人陈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坐被害人章某,造成章某重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传修负事故主要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案发后,被告人李传修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邓某、金某、李某的证言,归案经过,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检测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书,监控视频,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传修违反交通安全法,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传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传修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传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书乐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来源:百度“”